海外或國內代購、代銷及代收代付等新型商業模式近年蓬勃發展,但是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呢?要開的話該如何開?跟一般買賣有何不同? 代購、代理經銷、寄賣商品、代收代付儼然成為現今市場上常見的商業行為,但目前尚無較完善的法令規範,國稅局見解也略有不同,本文係由會計師研究相關議題及提供參考方向,並輔以國稅局統一之條文做解釋。 議題探討: 代收代付 發票, 代開發票, 代收代付 營業稅, 代開發票手續費 |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若是以個人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委託人時,視為貨物銷售,假設當月貨物銷售額達 8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 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 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貼心提醒:國稅局指出網拍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須辦理公司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率為5%,另外,全年營收減除成本後的所得須繳納17%的營所稅,假如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需要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坊間經銷商銷售商品模式大概分二種:一是透過轉售價差獲利、二則是採委託代銷模式,賺取約定佣金收入,兩者應確保能夠核實申報統一發票進、銷項營業稅額。
首先須注意三點:
詳情可參考下面圖表:
委託代銷模式下開立發票時點及查核準則
角色 |
營業稅規範 |
營所稅查核準則 |
委託端 |
送貨給代銷端時,應依合約規定原價開立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 |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在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
代銷端 |
代銷貨物給消費者時,應依合約規定原價開立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另需在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時,另開手續費或佣金發票 |
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的價格作為銷售額時,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
共同規範 |
委託代銷雙方應書立合約,合約規定每期結帳期限,並不得超過兩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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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Collected by DT Space Team
▍注意事項 ▍
國稅局公告『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舉例而言 ▍
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 5,000 個、每個定價為 210 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 10%(含營業稅)計算,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 105 萬元,開立銷售額 100 萬元、稅額5萬元的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商品數量為 1,000 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 21,000 元(1,000個 x 210元 x 10%),當期就要開立銷售額 20,000 元、稅額 1,000元 的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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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原則上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其銷售額;但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則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然而,一般營業人之代收代付須符合相關要件,才能免列入銷售額並免開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共論壇:
主題 | 稅目別 | 發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有關代收代付款項 | 營業稅 | 馬孟 |
2015-07-14 11:34:07 |
代收代付款項若發票不是開立給委託人, 而是開立給受託人, 但款項無差額, 這樣的情形是合理的嗎? 因委託人為外國公司, 其也不需要索取發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15-07-22 17:18:10 |
您好,有關臺端提問代收代付款項乙案回復如下: 一、按「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所明定。營業人受託轉付款項,須具備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及取得載明以委託人為買受人之憑證等2條件,始符合免開立統一發票。如未符合上開條件,營業人則應開立統一發票,至買受人為外國公司乙節,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二、臺端關心稅政,謹致謝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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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依Q&A的方式,解釋 代購、代銷、代收代付 在實務上有何差別:
A:運費應單獨開立品名,一起開立發票給買受人。
如貨物為免稅,代收代付(如運費)為應稅項目時,則需開立兩張發票。
Pic From: 高雄國稅局
A:須分別將佣金及貨品分別開立發票。
據財政部台稅二發第 7519333 號函,對於有收取佣金之情況,得於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即可。
函令標題 |
辦理代收代付業務有關憑證之處理 |
函釋內容 |
XX公司受託代辦進口,代為支付規費及其他雜支等,於收付之間無差額,其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受託人者,得於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之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其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由受託人(XX公司)依規定列帳處理並保存。 |
函令標題 (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二發第 7541957 號函) |
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
函釋內容 |
營業人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代收轉付房屋價款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名為委託人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辦理。代收代付規定,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DT Space Team
A:談到這,是否心中也疑惑「那代購與一般買賣業有何差異」?
買賣業也是買入商品50元賣出80元,可否也能依差額20元開立發票呢?
其關鍵在於買方是否知道他賺了多少錢,如果明示20元為佣金收入,代收代付金額80元,就可用代收代付在備註欄註明的方式辦理,如果買方不知道他賺了多少錢,就需全額開立發票。
以下圖片幫助理解:
Pic by DT Space Team
以上就是關於『代購、代收及代銷商機蓬勃但是要開統一發票嗎?』完整的內容解說啦!看到這邊是不是對於你的公司經營相關代購產業有更完整的統一發票開立觀念呢?歡迎讀者們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你的企業夥伴討論了解代購及代銷產業開立發票的重要性,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會計師服務內容及資訊(請點擊)以上文章由道騰國際商務中心-高雄推薦商務中心提供!若是您的企業有需要高雄推薦記帳士或者高雄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與我們洽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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