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世代的發達,企業也不免透過網路做行銷,但對境外電商沒有在台設籍對台灣企業來說,真的是很麻煩的一件事!!
因此,道騰國際商務中心小編及會計師顧問團隊精心準備這篇文章,來幫大家解惑啦! 首先我們把買受人分為個人及企業來說明:
(一)台灣個人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 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在台申報,因此,不需做任何申報動作。
(二)台灣企業購買國外勞務則分為營業稅及營所稅分別說明之:
-
營業稅部分:
如買受人為
(1) 專營應稅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攻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時,免予繳納。
(2)兼營免稅營業人則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舉例
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8年9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100萬元,其9-10月應稅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例37﹪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7.5﹪,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7﹪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18,5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1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7﹪),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68,500元(當期銷項稅額25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18,500元)。
P.S. 假如對上述例子有疑問,可以直接諮詢我們的會計師顧問服務喔!
國稅局針對營業稅部分之回覆內容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本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又考量勞務買受人如係依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買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因其應繳納之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簡化先繳納後再予扣抵之手續,該條項但書規定,是類營業人免予就給付外國業者金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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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部分:
(1) 境內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扣繳稅款。
(2) 自106年度起,境外店商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者:境 內扣繳義務人得以我國來源收入X淨利率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
國稅局針對營所稅部分之回覆內容如下:
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買受人如屬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報酬時,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如買受人屬我國個人,則由該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次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再按其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分別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
網路平台廣告所得稅申報方式說明:
業者 |
所得 |
我國來源所得歸屬 |
淨利率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國外平台業者 |
提供平台服務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買受人 |
我國來源所得 |
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則非屬課稅範圍; 我國來源所得: 1.核實認定 2.境外電商同業利潤標準或淨利率30% |
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則非屬課稅範圍; 我國來源所得: 1.核實認定 2.勞務提供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100% 3.其他:50%或稽徵機關資料核定 |
國外非平台業者 |
國外產製完成商品+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始可提供境內買受人使用所取得之報酬 |
(1)不須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餐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2)須經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餐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我國來源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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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境內買受人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戲劇/音樂/廣告) |
我國來源所得 |
|||
銷售實體使用地點在境內之勞務(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 |
(1)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非在我國境內者: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2)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 我國來源所得 |
註1:目前我國已與33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若跨境電商經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准是用租稅協定有關的營業利潤相關減免規定者,也可自行或委託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
註2: 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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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釋例
甲扣繳單位在外國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並透過A員工於108年12月1日刷卡付廣告費 10,000元,應如何辦理扣繳:
1.外國社群網站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核准淨利率為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
外國社群網站依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實際租稅負擔率:
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扣繳率20%=6%
給付總額(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應反推):10,000/(1-6%)=10,638元
扣繳稅款:10,638*30%*100%*20%=638元
繳納申報期限:108年12月10日
2.外國社群網站未向稽徵機關申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給付總額(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應反推):10,000/(1-20%)=12,500元
扣繳稅款:12,500*20%=2,500元
繳納申報期限:108年12月10日
惟臉書廣告有分直客和非直客兩種
1.直客:
連續三個月臉書帳戶花費USD10,000以上(3個月共USD30,000)即可透過申請為直客
直客享有廣告信用額度,也就是說不用每次買廣告綁定信用卡繳費,成為直客後採廣告費採
月結制。
每月第一周就會收到帳單提醒,下載invoice,30天內繳給臉書,繳納廣告費10天內要繳給
國稅局並申報。
2.非直客:
沒有申請的就是一般的小散戶_非直客
每次廣告費都要扣款,然後扣繳並申報。
臉書扣繳稅額計算方式
(2018年起臉書扣繳稅額為6%,以前則為20%)
直客由臉書負擔
給付總額: 100
扣繳稅額: 100*6%=6
給付淨額: 100-6=94
非直客(散客)由自己負擔,給付總額需要倒算。
給付總額: 100/94%=106
扣繳稅額:106*6%=6
呼~小編終於介紹完啦~~~
大家是否有對購買臉書廣告等國外勞務費之申報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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